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臻研箴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何秀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臻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