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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揚 被   告 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建   物照片、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仍占用之證明。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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