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穩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銘揚
被 告 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縣○○鄉○○路○號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建
物照片、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仍占用之證明。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