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垂昆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
被 告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