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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吉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垂昆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鶴雄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北丰展五金制品公司、陳鶴雄等人間給付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佰玖拾貳萬肆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玖仟捌佰零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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