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丰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春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宗榮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玖佰
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