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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丰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春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宗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玖佰 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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