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送達代收人 洪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里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4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