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登俊
送達代收人 洪正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里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4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