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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華美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田義宏即聚裕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萬6,5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48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4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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