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