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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豐元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碧友富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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