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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被   告 柏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621元(1,820,621(訴之 聲明第一項)+800,000(訴之聲明第二項)=2,620,621),應 繳納裁判費27,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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