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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魏清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貳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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