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東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福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志諄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魏清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捌仟伍佰貳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捌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