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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廣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雄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勁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應   繳裁判費58,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57,5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   ,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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