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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富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芬 被   告 潤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潤達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玖萬貳仟陸     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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