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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上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新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居所,致無法 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 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並提出被告彭新惟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 真正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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