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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溪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 貳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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