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張運美
訴訟
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
原告與
被告鉦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0 萬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69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