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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張運美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原告與被告鉦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0 萬0,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869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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