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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今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念工房有限公司、范揚田、李淑華間返還土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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