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9號
原 告 今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碧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意念工房有限公司、范揚田、李淑華間返還土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零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