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查閱公司帳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鄧學聯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黃蘋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婇顏生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興婇顏生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均至交付日 止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提出婇顏生技有限公司(下稱 婇顏公司)自民國102 年12月17日起、興婇顏生技有限公司 (下稱興婇顏公司)自104 年6 月17日起,均至交付日止之 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 產目錄、銀行存摺、現金流量表及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營 利事業應編製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表,及形成上述財務報表之 帳冊、憑證供原告查閱。嗣於108 年2 月21日當庭將上開聲 明內所載「總帳」、「分類帳」更正為「總分類帳簿」,「 傳票」更正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刪除「 收支憑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更正為「依刪除 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另刪除「形成上述財務報表之 帳冊、憑證」,經核原告所為聲明之更正,核係不變更訴訟 標的,而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訴外人即其配偶李柏蓁與其他股東本成立合夥契約, 欲經營醫美診所,由原告擔任總裁,李柏蓁擔任副總裁,並 設立婇顏公司(102 年12月17日成立)、興婇顏公司(104 年6 月17日成立),分別由婇顏公司經營桃園市○○區○○ 路○○號之艾美時尚診所,興婇顏公司經營新竹市○○路○ 段 ○○○ ○○○號之艾美時尚診所,並以訴外人即股東張銘祥之配 偶黃蘋瑱即被告擔任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即上開公 司法定代理人,與原告及李柏蓁共同管理上開公司及艾美時 尚診所,嗣因原告涉有訴訟,原告及李柏蓁乃退出管理,原 告及其他股東並以借名登記方式將出資額全部登記於被告名 下,而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隱名股東。 ㈡、原告退出經營階層後,即未再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執行 業務,而被告則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亦即執行業 務之股東。然被告於近年來,均未讓原告查閱帳冊,經原告 寄發律師函要求查閱公司帳冊等文件,然被告竟藉詞公司虧 損、帳冊資料繁雜尚在整理中為由而拒不提出帳冊供原告查 閱。 ㈢、本件原告雖非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登記之股東,然依據被 告函覆之律師函,顯然兩造對於原告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 司之股東乙節,並無爭執,又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登記之 唯一董事為被告,其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既為婇顏公司 、興婇顏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依法向被告質詢婇顏 公司、興婇顏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 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退步言之,縱認原告並非婇 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股東,不得依據 公司法規定請求交付帳冊,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合夥關係,自 得請求查閱相關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以及艾美診所之帳冊 。再退步言之,縱然原告仍然不符合夥規定請求查閱帳冊, 然被告係受原告之委任擔任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 則依民法第540 條之規定,被告自仍負有義務就委任事務進 行報告,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公司帳冊以供查閱,於法自無 不合。 ㈣、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辯稱:婇顏公司、興婇 顏公司係各自由多數合夥人合夥投資而成,被告係受全體合 夥人委託而擔任上開公司股東及代表人,被告應依合夥人全 體之請求而將會計帳冊資料提供予合夥人全體,應非單一合 夥人得請求被告提出會計帳冊資料。是以原告應與其他合夥 人商討此事,再一同向被告請求提出會計帳冊資料。本件原 告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逕以原告名義請求被告提出會計帳冊 等資料,應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 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 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 ,同法第48條、第109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為兩造及其他合夥人合夥投 資之公司,並以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分別經營位在桃園市 ○○區○○路○○號及新竹市○○路○ 段○○○ ○○○號之艾美時 尚診所,業據其提出股東契約書影本2 份為證(見本院訴字 卷第25至35頁);又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分別係於102 年 12月17日及104 年6 月17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而被告為婇 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代表人暨唯一董事,亦即被告為上開 二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亦有上開二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 料附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67至73頁),且被告之書狀亦 未爭執原告為不執行業務股東,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基 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身分向被告請求查閱上開二公司之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被告雖具狀辯稱,原告應得其他合夥人 同意始得請求被告提出上開二公司之會計帳冊等資料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53頁),惟其既未否認原告為上開二公司之 不執行業務股東,而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乃公司法賦 予之權利,已如上述,則被告辯稱原告應得其他合夥人同意 始得請求被告提出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會計帳冊等資料 等語,顯係誤解法令,不足採取。 ㈢、又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 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 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 ,登入會計帳簿。又會計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 帳簿、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 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資 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等財務報 表,各該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及第 6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 9所示文件,為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會計帳簿及應具備之會計憑證;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屬婇顏 公司及興婇顏公司財產資料;附表編號10所示文件則為婇顏 公司及興婇顏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提出之申報資料, 均與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業務執行情形息息 相關,自屬原告行使股東監察權得請求查閱之公司財產文件 、帳簿及表冊。 ㈣、從而,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提出婇顏公司自102 年12月17日起、興婇顏公司自104 年6 月17日起,均至交付日止之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 ├──┼────────────────┤ │ 1 │總分類帳 │ ├──┼────────────────┤ │ 2 │收入傳票 │ ├──┼────────────────┤ │ 3 │支出傳票 │ ├──┼────────────────┤ │ 4 │轉帳傳票 │ ├──┼────────────────┤ │ 5 │資產負債表 │ ├──┼────────────────┤ │ 6 │損益表 │ ├──┼────────────────┤ │ 7 │財產目錄 │ ├──┼────────────────┤ │ 8 │銀行存摺 │ ├──┼────────────────┤ │ 9 │現金流量表 │ ├──┼────────────────┤ │ 10 │依刪除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營利事│ │ │業應編製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