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
原 告 鄧學聯
訴訟
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被 告 黃蘋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公司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1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提出婇顏生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興婇顏生技有限公司自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均至交付日
止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查
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提出婇顏生技有限公司(下稱
婇顏公司)自民國102 年12月17日起、興婇顏生技有限公司
(下稱興婇顏公司)自104 年6 月17日起,均至交付日止之
總帳、分類帳、傳票、收支憑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
產目錄、銀行存摺、現金流量表及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營
利事業應編製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表,及形成上述財務報表之
帳冊、憑證供原告查閱。
嗣於108 年2 月21日當庭將
上開聲
明內
所載「總帳」、「分類帳」更正為「總分類帳簿」,「
傳票」更正為「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刪除「
收支憑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更正為「依刪除
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另刪除「形成上述財務報表之
帳冊、憑證」,經核原告所為聲明之更正,核係不變更訴訟
標的,而補充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
揆諸前揭
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訴外人即其配偶李柏蓁與其他股東本成立
合夥契約,
欲經營醫美診所,由原告擔任總裁,李柏蓁擔任副總裁,並
設立婇顏公司(102 年12月17日成立)、興婇顏公司(104
年6 月17日成立),分別由婇顏公司經營桃園市○○區○○
路○○號之艾美時尚診所,興婇顏公司經營新竹市○○路○ 段
○○○ ○○○號之艾美時尚診所,並以訴外人即股東張銘祥之配
偶黃蘋瑱即被告擔任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即上開公
司
法定代理人,與原告及李柏蓁共同管理上開公司及艾美時
尚診所,嗣因原告涉有訴訟,原告及李柏蓁
乃退出管理,原
告及其他股東並以
借名登記方式將出資額全部登記於被告名
下,而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隱名股東。
㈡、原告退出經營階層後,即未再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執行
業務,而被告則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亦即執行業
務之股東。然被告於近年來,均未讓原告查閱帳冊,經原告
寄發律師函要求查閱公司帳冊等文件,然被告竟藉詞公司虧
損、帳冊資料繁雜尚在整理中為由而拒不提出帳冊供原告查
閱。
㈢、本件原告雖非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登記之股東,然依據被
告函覆之律師函,顯然
兩造對於原告為婇顏公司、興婇顏公
司之股東乙節,並無爭執,又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登記之
唯一董事為被告,其為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既為婇顏公司
、興婇顏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自得依法向被告質詢婇顏
公司、興婇顏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
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
退步言之,縱認原告並非婇
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所載股東,不得依據
公司法規定請求交付帳冊,原告本於兩造間之合夥關係,自
得請求查閱相關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以及艾美診所之帳冊
。再退步言之,縱然原告仍然不符合夥規定請求查閱帳冊,
然被告係受原告之委任擔任婇顏公司、興婇顏公司之董事,
則依
民法第540 條之規定,被告自仍負有義務就委任事務進
行報告,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公司帳冊以供查閱,於法
自無
不合。
㈣、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惟具狀辯稱:婇顏公司、興婇
顏公司係各自由多數
合夥人合夥投資而成,被告係受全體合
夥人委託而擔任上開公司股東及代表人,被告應依合夥人全
體之請求而將會計帳冊資料提供予合夥人全體,應非單一合
夥人得請求被告提出會計帳冊資料。
是以原告應與其他合夥
人商討此事,再一同向被告請求提出會計帳冊資料。本件原
告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逕以原告名義請求被告提出會計帳冊
等資料,應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
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
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
準用公司法第48條之規定
,同法第48條、第109 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為兩造及其他合夥人合夥投
資之公司,並以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分別經營位在桃園市
○○區○○路○○號及新竹市○○路○ 段○○○ ○○○號之艾美時
尚診所,
業據其提出股東契約書影本2 份為證(見本院訴字
卷第25至35頁);又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分別係於102 年
12月17日及104 年6 月17日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而被告為婇
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代表人
暨唯一董事,亦即被告為上開
二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亦有上開二公司之公司登記基本資
料附卷
可佐(見本院訴字卷第67至73頁),且被告之書狀亦
未爭執原告為不執行業務股東,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自得基
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身分向被告請求查閱上開二公司之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被告雖具狀辯稱,原告應得其他合夥人
同意始得請求被告提出上開二公司之會計帳冊等資料等語(
見本院訴字卷第53頁),惟其既未否認原告為上開二公司之
不執行業務股東,而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乃公司法賦
予之權利,已如上述,則被告辯稱原告應得其他合夥人同意
始得請求被告提出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會計帳冊等資料
等語,顯係誤解
法令,不足採取。
㈢、又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包含外來憑證、對外憑證、
內部憑證)及記帳憑證(包含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
票),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
,登入會計帳簿。又會計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
帳簿、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
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資
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等財務報
表,各該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商業會計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8條及第
6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表編號1至7及編號
9所示文件,為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會計帳簿及應具備之會計憑證;附表編號8所示文件屬婇顏
公司及興婇顏公司財產資料;附表編號10所示文件則為婇顏
公司及興婇顏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提出之申報資料,
均與婇顏公司及興婇顏公司之財務狀況及業務執行情形息息
相關,自屬原告行使股東監察權得請求查閱之公司財產文件
、帳簿及表冊。
㈣、從而,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提出婇顏公司自102 年12月17日起、興婇顏公司自104
年6 月17日起,均至交付日止之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供原告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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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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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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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分類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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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收入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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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支出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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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轉帳傳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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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資產負債表 │
├──┼────────────────┤
│ 6 │損益表 │
├──┼────────────────┤
│ 7 │財產目錄 │
├──┼────────────────┤
│ 8 │銀行存摺 │
├──┼────────────────┤
│ 9 │現金流量表 │
├──┼────────────────┤
│ 10 │依刪除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1 營利事│
│ │業應編製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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