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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廣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雄 被   告 勁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0,000元,應繳裁判費58, 0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524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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