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17號
原 告 精永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駿
訴訟代理人 簡美惠
被 告 朱條
陳福生
朱老根
朱揚輝
朱建綸
朱明雄
朱銅
朱秀雲
朱炳珍
朱炳昌
許乾
許鎮钁
許水治
朱金富
朱交
朱墩造
朱本宏
朱墩達
朱坡 新北市○○區○○里○○鄰○○○街○巷0
郝瑤華
郭志偉
朱進江
朱健良
朱育蓓
朱曠
許欉
朱添福
朱添祥
朱添助
朱文圈
朱圳川
朱振益
朱志堅
許敏雄
許鈺麟
許程翔
許敏利
許敏益
朱漢文
朱漢聰
許珅暢
朱火同
朱文洲
許秀彩
許琮揚
朱麒程
黃美華
朱文璋
朱明德
朱淇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
強
制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9日合
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