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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美溪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通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