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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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