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號
原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稽,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