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鐘容
被 告 陳雙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1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 份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
查詢結果1 份為證,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