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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京華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容 被   告 陳雙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的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2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15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1 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收費答詢表 查詢結果1 份為證,其起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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