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1,840 元,應繳納調解
聲請費2,000 元,
嗣經本院通知原
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
已於107 年3 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