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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築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1,840 元,應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 元,嗣經本院通知原 告於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通知 已於107 年3 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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