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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三豐氣體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萬子裕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建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楊朝竣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萬元。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預計新台幣(下同)22 萬元,有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8年5月16日偉鑑委字第10 8051601號函、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裁定命兩造依主 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 定辦理(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及撤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