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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殷商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紳峰 訴訟代理人 殷武義 被   告 詹順湧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助字第一一二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 如附表所示動產所為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被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公司起訴主張: ㈠被告對訴外人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來來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張琳取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簡易庭106 年度司票字第602 號民事確定裁定執行名義 ,據此向新北地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60494 號聲請對來來 公司及張琳之責任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囑託本院 強制執行,執行標的則為來來公司對訴外人國立交通大學( 下稱交通大學)之債權於本院執行中聲請追加執行來來 公司對交通大學因成立建物租賃契約承攬該校第一餐廳美 食街之契約,來來公司所有且置於交通大學第一餐廳美食街 內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㈡因原告公司並無承攬飲食之業務,故原告公司使用來來公司 之名義向交通大學承攬餐廳美食街之投標,交通大學僅提供 場地,須由得標人即來來公司負責水電、木工、泥作、裝潢 及隔間等事項,來來公司因缺乏資金,而由原告公司施做完 成後,來來公司向原告公司租用上開設備及系爭動產,約定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租賃期間為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109 年6 月30日止,期滿後設備歸來來公司 所有,來來公司則出租攤位收取租金。本院107 年度司執助 字第112 號強制執行程序所查封之系爭動產皆執行債務人 來來公司所有,被告徒以來來公司承攬交通大學上開餐廳業 務,即主張系爭動產為來來公司所有,自屬無據是以,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執行債務人來來公司既承攬交通大學上開餐廳業 務,則設於學校餐廳內之系爭動產,自應屬於來來公司之責 任財產,被告聲請本件執行,自無違誤。原告公司雖提出與 來來公司之租賃契約,以及提出購買系爭動產之購入證明, 然被告否認上開文書證據之真正。再者,原告公司既稱其使 用來來公司名義投標承攬,則原告公司應能提出其匯款給來 來公司,及來來公司支付裝潢款或一般採購款之證據,或來 來公司支付租金予原告公司之證據,原告公司今並未提出 ,足認原告公司前揭之主張,顯不足取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前持來來公司與張琳共同於105 年5 月19日、同年月24 日、同年6 月13日所簽發6 張本票,面額合計為10,440,000 元,向新北地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6 年度司票 字第602 號裁定准許在案。嗣被告持前開執行名義向本院民 事執行處追加聲請對來來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 7 年度司執助字第112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動產 查封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系爭動產是否為原告公司所有? ㈠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 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 字第721 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 明定。原告公司固主張為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然被告否認 之,參酌前揭說明,此有利於原告公司之事實,自應由原告 公司負舉證責任。 ㈡審酌原告公司與來來公司於104 年9 月1 日簽立設備租賃契 約書之前言載明:原告公司同意將投資交通大學第一餐廳的 裝潢及廚房設備、攤位設備和生財器具等出租給來來公司; 契約書第3 條租賃內容亦約定:學生餐廳之裝潢及、水、電 、瓦斯管線、冷氣、抽油煙設備、廚房設備、生財器具、攤 位廚房設備、餐廳桌椅等;第5 條特別約定條款4.租賃期滿 ,設備歸乙方(即來來公司)所有等字樣以觀(見本院卷第 3 頁),而系爭動產現置於交通大學第一餐廳內,亦有本院 執行處於107 年3 月1 日之查封筆錄附於107 年度司執助字 第112 號卷內可稽。是以,判斷動產所有權歸屬,一般固以 占有之形式外觀判斷之,然實質權利人若能提出積極證據證 明,形式權利人僅係基於租賃契約而占有者,則應以實質之 法律關係判斷之,來來公司既係基於設備租賃契約而占有系 爭動產,則被告僅以占有之形式外觀判斷所有權歸屬,已有 未當。 ㈢再者,本院執行處於107 年3 月1 日於交通大學第一餐廳進 行查封時,原告公司之受雇人林秋君當場即表示異議,並主 張系爭動產為原告公司所有,將另行檢附證明文件具狀聲明 異議等情,亦載明於上開執行筆錄中。又附表編號11所示之 冷氣3 台部分,亦經訴外人鴻裕冷氣行出具證明書表示:接 待業者殷先生,係至新竹交通大學學生餐廳安裝及施工;附 表編號1-6 之桌椅部分,則有訴外人喜來富有限公司所出具 與原告公司成立買賣之證明書,均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 88、88-1頁)。附表編號7-10抽油煙機設備、排煙設備;編 號12電視,原告公司雖未能提出購買證明,然參酌原告公司 與來來公司前揭設備租賃契約以觀,屬於原告公司應負責提 供之餐廳營業之必需物品,若果原告公司未如實提供,來來 公司衡情應無承租之可能。甚者,若果原告公司與交通大學 第一餐廳之營業無關,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殷紳峰自無擔任 來來公司與交通大學間建物租賃契約(學生第一餐廳)連帶 保證人之必要(見本院卷第81-82 頁)。是以,原告公司既 已提出系爭動產之買賣證明及設備租賃契約書、建物租賃契 約書等為憑,認原告公司此部分之主張,應屬可取。 ㈣被告雖辯稱,原告公司應提出匯款予來來公司,及來來公司 支付裝潢款或一般採購款之證據,或來來公司支付租金予原 告公司之證據等情,然參酌原告公司所提出之鴻裕冷氣行、 喜來富有限公司之證明書,買受人為原告公司,支付買賣價 金自應由原告公司直接支付,無庸透過來來公司支付給出賣 人。至於原告與來來公司間之租金流向,亦僅屬等租賃契 約債務履行與否之問題,尚難據此否認上開租賃契約之真正 。被告雖另抗辯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父親殷武義為來來 公司之實際出資者,張琳僅係掛名之負責人等情,然審酌來 來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公司法之相關規範,辦理相關 登記,該公司除董事長張琳外,並有董事李金燕、監察人王 利明,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此與被告之抗辯,已有不符。再者,法人之人格各 自獨立,被告迄今亦無法舉證證明原告公司與來來公司間具 有公司法第6 章之1 關係企業,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應不 足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公司為系爭動產所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12號強制執行事 件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案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1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 │ ├─┬───────┬───┬───┬───────┬──────┤ │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備 考 │ │號│ │ │ │ │ │ ├─┼───────┼───┼───┼───────┼──────┤ │1 │四人方桌 │張 │35 │新竹市○○路10│ │ │ │ │ │ │01號(交通大學 │ │ │ │ │ │ │第一餐廳) │ │ ├─┼───────┼───┼───┼───────┼──────┤ │2 │二人方桌 │張 │2 │同上 │ │ ├─┼───────┼───┼───┼───────┼──────┤ │3 │圓桌 │張 │2 │同上 │ │ ├─┼───────┼───┼───┼───────┼──────┤ │4 │椅子 │張 │139 │同上 │ │ ├─┼───────┼───┼───┼───────┼──────┤ │5 │鐵椅 │張 │6 │同上 │ │ ├─┼───────┼───┼───┼───────┼──────┤ │6 │沙發椅 │張 │4 │同上 │ │ ├─┼───────┼───┼───┼───────┼──────┤ │7 │排油煙機設備 │組 │3 │同上 │廚房 │ ├─┼───────┼───┼───┼───────┼──────┤ │8 │排煙設備 │組 │1 │同上 │隆太郎名廚 │ │ │ │ │ │ │燒臘 │ ├─┼───────┼───┼───┼───────┼──────┤ │9 │排煙設備 │組 │1 │同上 │陳隆滷味 │ ├─┼───────┼───┼───┼───────┼──────┤ │10│排煙設備 │組 │1 │同上 │華記快餐 │ ├─┼───────┼───┼───┼───────┼──────┤ │11│冷氣 │台 │3 │同上 │TECO*2、 │ │ │ │ │ │ │NATIONAL*1 │ ├─┼───────┼───┼───┼───────┼──────┤ │12│電視 │台 │2 │同上 │RANSO、32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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