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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聚威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耀武 被   告 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萬8,342 元,應繳裁判費2 萬20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9,706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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