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甘戴衛(David Allan Kempski)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
被 告 科美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敏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俊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4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