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美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秀敏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戴衛(David Allan Kempsk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986,1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