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美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瀚資資訊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戴衛(David Allan Kempski)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36號履行契約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986,1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