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郭村貴
原 告 黃文廣
前列二原告共同訴訟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峰基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被 告 劉進南
前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德勝
李大偉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黃倪清
張介侯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訴訟代理人 謝凱麟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行關於「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