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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郭村貴 原   告 黃文廣 前列二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峰基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被   告 劉進南 前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德勝       李大偉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黃倪清       張介侯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 訴訟代理人 謝凱麟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行關於「壹拾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參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