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0號 原   告 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被   告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31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