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澄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鈺馨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被 告 曾煥鈞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禹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
上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訴訟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庭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案件審理中,有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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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而被告所涉前開
犯行是否確定,確
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
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
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另
參酌兩造對於本件
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