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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澄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鈺馨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曾煥鈞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禹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訴訟終 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 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庭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案件審理中,有歷審裁判 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 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損害賠償責任有無即無由判斷,本件始得行程序事項及實 體認定之全部辯論,以求裁判之周全,另參酌兩造對於本件 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