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澄瑩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曾煥鈞
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法扶)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以
本件民事訴訟
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
上訴字第3044號妨害電腦使用訴訟,
被告所涉前開
犯行是否確定,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惟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2月17日判決確定,全案因而終結,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函附卷
可考,是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應予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