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洪清火
原 告 范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寶耀
被 告 吳世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