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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0號 原   告 洪清火 原   告 范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寶耀 被   告 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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