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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逸展系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浩騫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被   告 何宗儒 被   告 雷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宗儒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