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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即被 簡文敬 告 被上訴人即 安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葉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人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發函,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 內補正,此項函文即裁定已於民國108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