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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9號
原      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柏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泰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社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鑑定費用方案一共計新台幣(下同)125,000元,被告已繳納80,000元,有社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工商法學鑑識研究院區109年7月14日(109)中北法宥字第07035號函在卷可稽。茲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墊支繳納尚未繳納之鑑定費用45,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