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雲騰
即 原 告 徐方惠
徐雅惠
徐平芸
徐紫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中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廣間因本
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47,342 (下同)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04,7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