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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太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劉博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盛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錫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臺 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業務過失傷害等事件訴 訟,聲請人即被告高太平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為本件訴 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上開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12日判決確定,全案因而終 結,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 是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本 件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