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惠豐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太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盛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錫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以
本件民事訴訟
裁判,係以臺
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業務過失傷害等事件訴
訟,
聲請人即被告高太平所涉前開
犯行是否確定,為本件訴
訟之先決問題,而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惟上開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11月12日判決確定,全案因而終
結,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考,
是聲請人即被告以上開刑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已無停止本
件訴訟之必要,而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