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原 告 田耕豪
共 同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被 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 告 許潘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佩琪、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