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麟 
原      告  田耕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複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法定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      告  許潘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佩琪、住○○市○○區○○路0段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堂麟、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17樓」;關於「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記載,應更正為「吉米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19樓之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