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原 告 吉米營造有限公司
原 告 田耕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偉邦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煌杰 新竹市北區士林里7鄰境福街201巷12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潘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92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3,460元,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