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
法定
代理人 蔡蓮洲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昇
訴訟代理人 袁素蘭
訴訟代理人 曾鈺淇
訴訟代理人 劉志政
被 告 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裕
訴訟代理人 張永土
複代理人 黃金源律師
被 告 山水綜合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邦暉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宋瓊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