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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被      告  台灣立凱綠能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朱瑞陽  
            蔡文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參  加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05號請求履行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