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亦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丸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