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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亦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丸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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