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陳生原
被 告 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秀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尼11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