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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陳生原 被   告 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 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尼11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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