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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華宇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被   告 英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 元,尚有83,264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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