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楊木根
楊燕鑾
被 告 聯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需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