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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昱欣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凱基商業銀行竹│凱基商業銀行竹科│105年12月26 │42,900元 │0000000 │ │ │ │科分行關大信 │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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