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昱欣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凱基商業銀行竹│凱基商業銀行竹科│105年12月26 │42,900元 │0000000 │ │
│ │科分行關大信 │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