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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光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9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雅信鑄造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2月6日 │ 8,400元 │IX0000000 │ │ │ │限公司朱明豐 │東竹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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