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黃怡珮即蔣宗昌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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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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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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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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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 │1 │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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