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黃靖雨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
43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裁定公
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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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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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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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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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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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璟德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 │1 │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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