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德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月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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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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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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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工化學廠股份│彰化銀行新竹分行│107 年2 月28│655,000元 │M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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