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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德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3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6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聯工化學廠股份│彰化銀行新竹分行│107 年2 月28│655,000元 │MN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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